司法院院字第25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4 页 | |
来文所述斗纪对于粮食有赌期预货行为,依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由普通法院适用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予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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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4 页 | |
来文所述斗纪对于粮食有赌期预货行为,依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由普通法院适用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予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