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违禁酿酒与寻常私酿漏税情形不同,故禁酿区内酿酒之户违禁酿酒,纵向税务局按月完纳酒税,持有收据,并未逾期,亦不因此而免处罚,仍应援用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