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61 页 | |
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系就旧印花税法修正其一部,旧印花税法既因新印花税法之施行全部失其效力,此项办法自亦失其效力,况该办法第一条系规定旧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一目至第三十五目所定税率一律加倍征收,新印花税法所定税率已较该办法所定者为高,其馀各条亦皆与新印花税法抵触,则该办法已因新印花税法之施行而失效尤无疑义,印花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关于该办法之部分,自应解为印花税法施行后,所有该办法之规定,不复适用,一律按照修正印花税法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