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5 条 ( 24.01.01 ) |
判处罚金确定之被告在逃及保人避匿,可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五条准用执行民事裁判之规定,就被告所有之财产而为强制执行,不能对于被告同财共居之家属责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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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5 条 ( 24.01.01 ) |
判处罚金确定之被告在逃及保人避匿,可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五条准用执行民事裁判之规定,就被告所有之财产而为强制执行,不能对于被告同财共居之家属责令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