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2、405 条 ( 24.01.01 ) |
法院依盐专卖暂行条例及其他财务法规处罚锾之裁定得抗告者,受罚人提起抗告时,抗告法院如认为处罚过轻,自得撤销原裁定而为适当之裁定。
←司法院院字第28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2、405 条 ( 24.01.01 ) |
法院依盐专卖暂行条例及其他财务法规处罚锾之裁定得抗告者,受罚人提起抗告时,抗告法院如认为处罚过轻,自得撤销原裁定而为适当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