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1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人民身份证并非有关军事政治经济之文书图画或物品,愚民将身份证盗卖奸区,除别具犯罪成立要件,应依其所成立之罪论处外,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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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人民身份证并非有关军事政治经济之文书图画或物品,愚民将身份证盗卖奸区,除别具犯罪成立要件,应依其所成立之罪论处外,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