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6 条 ( 24.01.01 ) |
谕知管辖错误移送于管辖法院之案件,受移送之法院应迳自为审判,无庸再经配置之检察官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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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6 条 ( 24.01.01 ) |
谕知管辖错误移送于管辖法院之案件,受移送之法院应迳自为审判,无庸再经配置之检察官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