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7 页 | |
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正前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亦同)所称之当地盐价,系指盐专卖机关核定各县市之零售盐价而言。
←司法院院字第28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7 页 | |
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正前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亦同)所称之当地盐价,系指盐专卖机关核定各县市之零售盐价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