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8 条 ( 24.01.01 ) |
受刑人在判决确定后执行中因病保外医治,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具保之规定,如误令受刑人缴纳保证金在外医治而受刑人逃亡,无论法院曾否为没入保证金之裁定,仍应将保证金发还,其无从发还者得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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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8 条 ( 24.01.01 ) |
受刑人在判决确定后执行中因病保外医治,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具保之规定,如误令受刑人缴纳保证金在外医治而受刑人逃亡,无论法院曾否为没入保证金之裁定,仍应将保证金发还,其无从发还者得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