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行政院三十三年九月一日义捌字第一八五三二号公函内载,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之实施事项,第一点乙项仅列举军法执行总监部、战区司令长官部、卫戌总司令部、各省保安司令部、戒严司令部五种,为得逮捕或核准逮捕人民之机关,各绥靖公署、各边区总司令部、各边区总指挥部、各警备司令部等机关,以及附有军法组织之绥靖剿匪部队,既不在上述规定之列,除俟于上开办法实施事项第一点乙项补行列入外,自无逮捕或核准逮捕人民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