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91 条 ( 24.01.01 ) |
特种刑事案件,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对于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仅得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得于特种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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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91 条 ( 24.01.01 ) |
特种刑事案件,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对于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仅得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得于特种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