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2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7 条 ( 29.01.19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97、401、407、474 条 ( 24.01.01 ) |
(一)地方法院依财务法规以裁定科处罚锾及属于行政罚性质之罚金,虽经提起抗告,仍应由为裁定之法院迳送民事执行处执行 (参照本院院字第二七五八号解释)。
(二)关于财务法规之行政罚,其未明定得对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不得对该裁定再行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