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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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0 页 | |
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抑留财物不发之罪,与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之罪不尽相同,应以图利自己或第三人为要件,如其目的系在图利公库,即不成立该条款之罪(参照本院院字第一九九○号解释)。至抑留军饷不发,既与克扣军饷有异,自亦应包括于本款之内,又同条例第二条第六款所定各种犯罪行为,系以意图得利为共同要件,非仅对于扰乱金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