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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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7 页 | |
(一)禁烟法既无不准缓刑之规定,则吸食鸦片人犯,自得适用刑法第九十条宣告缓刑。
(二)徒刑与罚金既系并科,如认为应宣告缓刑,自应同时宣告 (参照院字第二九四号解释) 。
声请书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迳启者。安据思明地方法院呈称。窃查刑法吸食鸦片系专科罚金之罪。自禁烟法施行后。改处徒刑并科罚金。如有因病吸烟尚未成瘾。情节甚轻。且自有缓刑之要件者。可否将徒刑部分予以缓刑。兹有甲、乙两说。甲说、关于烟犯不适用刑法而适用禁烟法者。因法对于吸食鸦片仅科罚金未有处以徒刑。不足以收禁烟之效果。故颁行禁烟特别法使烟犯受有徒刑之处罚。冀其于监禁期间内。反省改革。若予缓刑是与颁行禁烟法之意旨相背。乙说、刑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总则于其他法令之定有刑名者亦适用之。是禁烟法对于刑法总则当然适用。则吸食鸦片依禁烟法判处罪刑时。如其情节认为合于刑法第九十条第一、第二两项规定之要件。自应予以缓刑。二说孰当。应请解释者一。又查禁烟法如果可以缓刑。但是是否缓刑一部分。更分两说。子说、刑第九十条对于徒刑或罚金之宣告。均得缓刑。并无徒刑必须二者一并缓刑之规定。且一为自由刑。一为财产刑。性质不同。如仅将徒刑部份予以缓刑。似不得谓为不当。丑说、徒刑与罚金既系并科。应同时宣告缓刑。此应请解释者二。职院现有此种案件。应如办理之处。事关法律解释。理合具文呈请钧院察核。转请解释示遵等情。到院。事关法律解释。相应函请贵院查照。迅赐解释。俾便饬遵。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