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7 页 | |
官吏受上级官署处分,不适用诉愿法 (参照院字第三百十一号、第三百三十二号及第三百三十九号解释) 。至补救方法,在关于公务员服务及保障各法规制定施行以前,无条文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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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7 页 | |
官吏受上级官署处分,不适用诉愿法 (参照院字第三百十一号、第三百三十二号及第三百三十九号解释) 。至补救方法,在关于公务员服务及保障各法规制定施行以前,无条文可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