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以所有地产典当与乙,甲死亡后,乙以其地转卖于第三人,如甲果无应继之子,除亲女因承继遗产得以告争外,侄女无告争回赎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