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孀妇招夫入赘,即非守志之妇,虽因抚子招夫,仍不得于子亡后承受前夫之分或为前夫及前夫之子择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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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孀妇招夫入赘,即非守志之妇,虽因抚子招夫,仍不得于子亡后承受前夫之分或为前夫及前夫之子择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