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参照解字第六一号解释,以现给付货币比较缔约时所交货币差额为折补标准,方不致一造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