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8 页 | |
离婚之诉被告受传唤而不到场,法院得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又第三人因被告与原告通谋,故意败诉以诈害其债权,遂以该两造为共同被告起诉,此系另一新诉与再审迥异,其起诉人自不以原判决之当事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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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8 页 | |
离婚之诉被告受传唤而不到场,法院得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又第三人因被告与原告通谋,故意败诉以诈害其债权,遂以该两造为共同被告起诉,此系另一新诉与再审迥异,其起诉人自不以原判决之当事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