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9 页 | |
公债票为有价证券之一,依刑诉法第七五条第二项规定,应许代保证金,惟须按时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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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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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票为有价证券之一,依刑诉法第七五条第二项规定,应许代保证金,惟须按时价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