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0 页 | |
离婚事件被告人匿不受传,可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并于依法送达后,得调查证据,依一造之辩论为通常判决。
←司法院院字第4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0 页 | |
离婚事件被告人匿不受传,可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并于依法送达后,得调查证据,依一造之辩论为通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