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7 页 | |
公司发起人所得受之特别利益,即为发起人得以请求给付之财产权,显非专属于发起人自身之权利,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发起人死亡后,自应由其继承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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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7 页 | |
公司发起人所得受之特别利益,即为发起人得以请求给付之财产权,显非专属于发起人自身之权利,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发起人死亡后,自应由其继承人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