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豪劣绅案件,上级法院因县政府无权管辖,以判决将县判撤销,发交地方法院为第一审审判,地方法院应即进行审判,毌庸移付检察官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