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7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5 页 | |
适用陪审制,以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第三条所规定之情形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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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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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陪审制,以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第三条所规定之情形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