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1 页 | |
检察官于自诉程序既无庸陈述或辩论,法院审理自诉案件,自亦无庸通知其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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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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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于自诉程序既无庸陈述或辩论,法院审理自诉案件,自亦无庸通知其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