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9 页 | |
按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十三条但书之规定,系指权利移转之书据交由债权人收受而言,若已由第三人依法拍定,自不在该条但书所得赎回之列,纵权利移转书据尚未填发,在执行法院亦应受拍定之拘束,此时原债务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请求赎回,除得拍定人同意外,不得遽尔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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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9 页 | |
按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十三条但书之规定,系指权利移转之书据交由债权人收受而言,若已由第三人依法拍定,自不在该条但书所得赎回之列,纵权利移转书据尚未填发,在执行法院亦应受拍定之拘束,此时原债务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请求赎回,除得拍定人同意外,不得遽尔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