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0 页 | |
按买卖契约依债编之规定,系指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为契约之成立,确认该契约是否有效,即系因财产权而涉讼,自应按照讼争标的物价额计算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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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0 页 | |
按买卖契约依债编之规定,系指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为契约之成立,确认该契约是否有效,即系因财产权而涉讼,自应按照讼争标的物价额计算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