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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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4 页 | |
于再审期限内提起再审之诉,因管辖错误被驳斥者,依现尚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五七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应自驳斥判决送达时起十日内再向管辖法院提起,若当事人原于期限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再审之诉,虽因管辖法院误将诉状转送非专属管辖之法院受理,而既由该法院因管辖错误予以驳斥,则该再审之诉,自仍系属于该管辖法院,当事人自得随时向管辖法院请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