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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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0 页 | |
渔会法第十二条所载代表之选任,依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应由会员大会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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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会法第十二条所载代表之选任,依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应由会员大会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