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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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5 页 | |
(一)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行劫故意杀人之罪,凡杀人既遂者,无论得财与否,均为本罪之既遂,若杀人未死,虽已有财仍属未遂。
(二)甲、乙结伴同行,甲将汇票托乙携带,乙于中途杀甲以图侵没,是为意图犯他罪而预谋杀人若侵占已着手实行,即与前开之杀人为牵连罪,均不得谓为行劫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