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1 页 | |
一人犯数罪,各罪均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科无期褫夺公权者,虽判决主文中未谕知执行之刑,当然执行其一,事实上亦决无执行多数死刑、多数无期徒刑、多数无期褫夺公权之情形 (参照院字第三八八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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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1 页 | |
一人犯数罪,各罪均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科无期褫夺公权者,虽判决主文中未谕知执行之刑,当然执行其一,事实上亦决无执行多数死刑、多数无期徒刑、多数无期褫夺公权之情形 (参照院字第三八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