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3 页 | |
按先买权为财产之一种,其因此涉讼,自应就其争买之标的物价额计算审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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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3 页 | |
按先买权为财产之一种,其因此涉讼,自应就其争买之标的物价额计算审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