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5 页 | |
被告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谕知,因具保停止羁押,经传唤执行而不到者,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检察官固得为没入保证金之处分,但其不到之理由果属正当,即与该条项规定之精神不合,某甲如实系因病在外治疗,一时不能到案受刑之执行,自不应将其保证金遽予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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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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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谕知,因具保停止羁押,经传唤执行而不到者,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检察官固得为没入保证金之处分,但其不到之理由果属正当,即与该条项规定之精神不合,某甲如实系因病在外治疗,一时不能到案受刑之执行,自不应将其保证金遽予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