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4 页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就刑事案件以决定谕知免诉,既明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六条条文,自系本其检察职权所为之不起诉处分,原告诉人之呈诉不服,应依再议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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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4 页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就刑事案件以决定谕知免诉,既明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六条条文,自系本其检察职权所为之不起诉处分,原告诉人之呈诉不服,应依再议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