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7 页 | |
警察对于刑事案件不解送司法衙署审判,擅行讯断处罚者,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罪,但如有诈欺、恐吓或妨害自由等行为,应依各该本条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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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7 页 | |
警察对于刑事案件不解送司法衙署审判,擅行讯断处罚者,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罪,但如有诈欺、恐吓或妨害自由等行为,应依各该本条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