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 页 | |
查惩治绑匪条例关于绑匪各规定,系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之特别法,其呈报程序自应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办理,至在惩治绑匪条例施行以前犯罪,如未经第一审判决者,应依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惩治绑匪条例处断 (处照司法院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指字第十号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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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 页 | |
查惩治绑匪条例关于绑匪各规定,系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之特别法,其呈报程序自应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办理,至在惩治绑匪条例施行以前犯罪,如未经第一审判决者,应依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惩治绑匪条例处断 (处照司法院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指字第十号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