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为无效,自得仍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