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6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8 页 | |
查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为无效,自得仍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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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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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为无效,自得仍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