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8 页 | |
所询情形,甲罪未裁判前,乙罪业已裁判确定,自应专就甲罪审断,合与乙罪原处之刑,依刑法第七十条定其应执行之刑。
←司法院院字第6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8 页 | |
所询情形,甲罪未裁判前,乙罪业已裁判确定,自应专就甲罪审断,合与乙罪原处之刑,依刑法第七十条定其应执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