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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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1 页 | |
县保卫团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家无次丁者得免入团之义务,推其立法意旨,原系准留一丁以处理其家务,故一家之中苟有两丁以上者,自应准留一丁免其入团之义务,若其家各丁之中,除有该条各款所列情形之外,仅馀一丁,亦应免其入团,至于商店店员,既非住在其家,且各有职业,依同条第四款规定,自亦在得免入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