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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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3 页 | |
来函所述各节,除伪造官厅印信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罪外,其馀伪造修业或毕业证书或成绩单等,必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者始成立刑法上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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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3 页 | |
来函所述各节,除伪造官厅印信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罪外,其馀伪造修业或毕业证书或成绩单等,必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者始成立刑法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