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3 页 | |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拘禁,参照区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然亦以遇有必要时为限,关于拘之必要,例如不拘则犯行不止或即逃亡,关于禁之必要,例如拘获后之备函时或中途有阻碍时,均非漫无制限,尤不得牵涉羁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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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3 页 | |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拘禁,参照区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然亦以遇有必要时为限,关于拘之必要,例如不拘则犯行不止或即逃亡,关于禁之必要,例如拘获后之备函时或中途有阻碍时,均非漫无制限,尤不得牵涉羁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