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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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8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各旅参议,如系现服勤务之文官,即为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第二款之军属,至于此项参议之任用程序,不属解释范围,另由本院行查军政部准复开,二十年十二月本部衡字第九一九号训令,关于此后各部队办理人事手续,第二项五款之规定,各军队、机关、局厂于正式编制外,不得委顾问、参议、咨议、差遣、候差、办事服务及其他名义,如为事实上需要,须临时设置上项人员,但亦不认为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