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商号因对乙负有债务,以其铺屋抵押于乙,嗣经判决确定执行,拍卖该屋,丙苟已依法拍定,如数缴价并执有管业证书,则该屋纵尚未交付而其所有权固早已移转于丙,此时甲号股东丁,虽发见甲号经理戊与乙有串通诈欺侵占情弊,以刑事告诉亦祇能对乙及戊求偿损害,究不能谓丙尚未取得该屋所有权而拒绝其交付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