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0 页 | |
明知邻户将犯强盗罪,于可以预防之际而瞻徇隐匿,不向该管公务员或将被加害之人报告,自应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论科,其有藏匿已犯强盗罪之犯人或使之隐避者,则应据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处断,均归通常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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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0 页 | |
明知邻户将犯强盗罪,于可以预防之际而瞻徇隐匿,不向该管公务员或将被加害之人报告,自应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论科,其有藏匿已犯强盗罪之犯人或使之隐避者,则应据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处断,均归通常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