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8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0 页 | |
高等分院首席检察官既兼辖附设地方庭首席检察官之职务,若地方庭检察官就初级案件为不起诉处分,对于声请再议认为无理由时,自应送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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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0 页 | |
高等分院首席检察官既兼辖附设地方庭首席检察官之职务,若地方庭检察官就初级案件为不起诉处分,对于声请再议认为无理由时,自应送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