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2 页 | |
国民革命军陆军审判条例业已失效,军人犯罪及发觉均在任官、任役中者,无论开始侦查是否在免官免役以后,依陆海空军审判法 (民国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十六条规定,应由军法会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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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2 页 | |
国民革命军陆军审判条例业已失效,军人犯罪及发觉均在任官、任役中者,无论开始侦查是否在免官免役以后,依陆海空军审判法 (民国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十六条规定,应由军法会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