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2 页 | |
对于初判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已有合法之上诉,第二审法院误为上诉逾期判决驳回,并进行覆判审之裁判,此种覆判裁判应归无效,其驳回上诉之确定判决既属违法,于依非常上诉程序撤销后,仍由第二审进行上诉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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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2 页 | |
对于初判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已有合法之上诉,第二审法院误为上诉逾期判决驳回,并进行覆判审之裁判,此种覆判裁判应归无效,其驳回上诉之确定判决既属违法,于依非常上诉程序撤销后,仍由第二审进行上诉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