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3 页 | |
凡有审理事实职权之法院,均得依其职权谕知缓刑,第二审以判决驳回上诉时,当然得谕知缓刑,无待明文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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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3 页 | |
凡有审理事实职权之法院,均得依其职权谕知缓刑,第二审以判决驳回上诉时,当然得谕知缓刑,无待明文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