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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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9 页 | |
前犯不同一之并合罪,经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犯之罪,有与前犯为同一或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所列同款之罪一次者,自应依同项规定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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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9 页 | |
前犯不同一之并合罪,经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犯之罪,有与前犯为同一或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所列同款之罪一次者,自应依同项规定加重本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