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9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0 页 | |
妾之于家长无亲属关系,如家长听妻教唆,将妾殴伤,妾得提起自诉,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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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0 页 | |
妾之于家长无亲属关系,如家长听妻教唆,将妾殴伤,妾得提起自诉,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限制。